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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关系之研究

时间: 2024-02-01 21:51:18 作者: 体育吧手机版

  近些年来,在体育事业取得辉煌成绩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这些不和谐因素不仅制约我国体育事业的正常发展,甚至会影响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怎么样看待和解决这样一些问题将关系到体育事业能否顺利发展。有的强调加强法治建设,有的强调加强道德建设。在和谐体育构建中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二者究竟存在着怎样的关系?我们究竟选择哪条路径实现体育和谐?这都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2005年2月19日,在中央党校召开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会上,精确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了许多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民主法治为首要特征的,全面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持续进步的理想社会。这就决定了和谐社会必然要求采取以法治为主要的治理方式,和谐社会一定是一个法治社会。

  体育法律,包括对体育社会关系做调整的所有法律规范,比如宪法规范、民法规范、经济法规范、行政法规范、刑法规范等等,甚至还包括国务院以及中央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各级政府所颁发的地方法规、条例、规章、规定等。体育法律是由权威性主体即国家机关经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并由国家强制性力量的一种行为规范。

  一般来说,体育道德就是指在体育领域中,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来评价人们的行为,调整运动员、教练员、体育组织、个体及这些个体与社会的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构建和谐体育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法律作为最强有力的社会规范,在我国新时期体育改革过程中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和功能。以法律的功能优势推进体育发展,这是我们一定要关注的。我们大家都认为在体育事业发展中体育法律功能优势主要有:指引功能;激励功能;利益调整功能;强制保障功能。

  体育法律的功能不是无限的,不可避免会存在一定适应性和涵盖性的限度,主要是法律的适合使用的范围有限、法律的滞后性等局限。

  体育道德可以预防冲突的发生;体育道德可制约权力;体育道德对人有普遍的谴责,有助于人们对体育法律的遵守。

  道德的强制性弱于法律,减损了体育道德对体育秩序和效率的贡献;道德具有多元性,很难有一致的判断和评价;道德行为标准的模糊性,只具有一般倾向性;道德具有非建构性,自发而非自觉制定的,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体育道德变化可能落后与社会变化。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强调德法一体;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综合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区别但应相辅为用。

  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之间有着复杂的关系。在体育事业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体育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是什么、怎么样处理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与融合以及体育法律推进体育道德建设等问题都需要予以回答。

  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最重要的包含:调整范围不同,体育法律限于人们的外在行为,而体育道德既关注行为也关注内心;表现形式不同,体育法律表现为各种制定法,体育道德规范一般不诉诸文字;实施方法不一样,体育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体育道德实施主要是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评价标准各不相同,体育法律的评价标准是合法与否,体育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对错与否、好坏与否;内容不同,体育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体育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的功能是不同的。在各自的领域,他们既有各自独特的优势,也有自身不能克服的局限。虽然各自的优势都是对方不能替代的,但各自的局限却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可以被对方克服。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一,体育道德建设需要体育法律的配合和保障。第二,体育法律的实施也需要体育道德的支持。

  近年来,出于对体育道德的下滑和体育道德教育效率低下的深重忧虑,有些学者提出了体育道德法律化的主张。的确体育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对体育道德的有一定的弘扬作用,实践中也有一些道德要求上升为了法律。这是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在立法上的某一些程度的融合问题。但必须强调的是,体育道德的法律化是将一种可以被普遍认同的道德标准,经过一定的程序使体育道德理性化、形式化,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而绝不是全方位地确认和推行道德。通过体育法律来推进体育道德,一定要谨慎为之。当前体育的当务之急和努力的方向应是如何使体育法律而不是体育道德成为最有一定的影响力、最具权威性的社会规范。

  体育执法、司法过程中遵循体育法律标准。有关体育道德方面的因素应在体育立法层面加以解决,而体育执法、司法过程中不应以体育道德作为衡量是非的标准,只能遵循体育法律标准。即应尽可能的避免体育道德评价在体育执法和司法过程的介入。

  体育法律不禁止的领域适用道德。人类的体育生活是多种多样的,人类的体育体育行为也是丰富多彩的。法律不可能囊括一切体育现象和行为。把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归属道德,使其在该系统内发挥自身的功能。在法律不禁止的领域就是法律的禁区,在这样的领域不能用法律制裁代替道德惩罚。

  体育法治与体育德治的问题反应的是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关系宏观层面上的问题,即对体育的治理方略的选择是法治抑或德治。在体育治理的选择上体育界现已达成依法治体的共识,但是针对现阶段体育道德滑坡的弊端有的学者倡导以德治体。我们大家都认为以德治体的提法不够科学和严谨,客观上也给依法治体带来一些混乱和弊端。

  我们选择了依法治体作为治理体育的方略,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定位就很清楚了。在构建和谐体育过程中需要法律全方位治理,同时,体育道德建设也不容忽视。

  民主法治被视为和谐体育的首要特征。体育要想达到和谐,需要民主法治,只有依照体育法律规则来治理体育,人们和政府的行为才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体育才有和谐的基础。和谐体育的构建最终要以法治为保障。对于体育自身来讲其本身也有和谐的部分,当出现了不和谐的情况下,则一定要通过法治的途径来解决。和谐体育理论本身也对体育法治提出新的要求。

  确立体育法治理念,以前那种简单地认为法律是工具的观念必须改变。在新的形势下,构建和谐体育的过程中要着重培育人们对法律的确信,重视法律内涵的价值,上升为对法律的信仰之治。

  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是使各种重要的体育社会关系获得良好法律调整的前提。构建和谐体育是需要协调各种体育利益关系,使之不断趋于和谐的过程,这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来推动和保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参与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就可能和睦相处,体育法律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法律制度欠缺失当,参与体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则必然冲突频发,影响体育的和谐发展。没有完善的体育法律体系,就会导致体育运动中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体育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必须接受由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的约束,实际上通过对政府的行政行为实行法律的控制,来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和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民主制度的要求。从和谐体育的角度来看,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体育的状况都有着根本的影响。要构建和谐体育必须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

  当前,由于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地发展,我们国家社会进入了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受其影响,体育事业的改革也进入了关键时期。这一段时期的主要特征是体育纠纷迅速增多,体育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这对构建和谐体育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面对纷繁复杂的体育矛盾纠纷,及时有效的解决体育纠纷是构建和谐体育的内在需求。

  在当前形势下,完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应坚持:第一,以实现法治为理念。当今中国依法治国的方略已经正式载入宪法,获得崇高的宪法地位。依法治体慢慢的变成了体育界的共识,追寻和探索体育法治化道路,已成为体育界面临的迫切任务。第二,以社会和谐为理念。中国是追求和谐的国家,和谐也是当前中国社会管理和发展的主旋律。在制度设计时,既要保障法治,又要有利于和谐,把最终达致和谐作为我们的制度追求。第三,以理性发展为理念。理性发展可以称为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联系到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上,就是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设计适合体育协调发展的纠纷制度。

  体育领域也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纠纷,体育纠纷的解决也应该要依据纠纷不同的类型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非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以诉讼为纠纷的最终解决方式,减少解决体育纠纷的社会成本。面对体育纠纷最重要的是如何构建一套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地、及时地解决这些纠纷。因此,应当注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主要靠制度的作用而不是靠个别人的作用,才是纠纷解决的方向所在。

  无论从国内解决体育纠纷的需要,还是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必然发展的新趋势。在我国尽快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对于公正、及时地解决体育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体育的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体育总局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邮政编码:100763联系电线网站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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