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违规动火作业导致车间起火,因厂房主体钢结构无防火保护的方法,钢架迅速受热膨胀,对厂房外围护墙产生作用力。在外围护墙本就存在先天缺陷的情况下,墙体整体倾覆倒塌。导致2名消防救援人员遇难,15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
近期,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了《赣州经开区江西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8·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披露了上述事故详情。
《报告》指出,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相关企业严重违法违规、主体责任不落实,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写明,事发厂房2019年8月竣工,产权单位系住友电梯公司,中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租用厂房1#、2#车间。后中南环保公司根据生产需求,向住友电梯公司提出厂房加高要求,由江西昌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
2023年8月5日15时许,根据“厂房改造工程”施工安排,施工组长熊某华带领章某、李某平等10名实施工程人员,分4组在2#车间不同位置作业。其中章某、李某平在厂内G轴位置做气割并安装桥式起重机轨道作业。
16时46分至16时53分许,章某在G-14钢柱上用气割枪切割螺丝、角铁,并调整栓孔大小。
18时36分许,正在车间内查看施工情况的熊某华发现位于厂房东北向西南方向数第2列(G轴)、西北向东南方向数第14根(G-14)钢柱北侧下方的PPR槽料罐内着火。
18时36分许,熊某华发现火情后立即大声呼救。现场实施工程人员试图灭火,但由于槽料罐较深,轻便消防水龙出水量不足等原因,灭火无效。
18时42分,中南环保公司员工使用电子设备拨打119电线分许,由于现场灭火无效,火势失控,现场人员陆续撤离。
《报告》写明,后经调查,综合认定火灾原因为:气割作业人员在起火点上方区域无证违法热力切割作业,喷溅掉落的高温金属熔渣引燃作业面下方紧邻的1#车间(厂房G—K轴)摆放的PPR槽料罐等可燃物引发火灾。
18时42分,赣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先后调派4个大队、5个消防站、4个政府专职消防队、23辆消防车、9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
19时12分,厂房东北侧外墙瞬间整体向外倒塌(倒塌长度约175米),现场安全员立即发出紧急撤离指令,但由于倒塌毫无先兆,17名指战员避险不及,被倒塌墙体砸伤或埋压。大队迅速组建3个搜救小组开展救援,陆续抵达的红旗大道消防救援站、特勤站5车20人立即加入搜救行动。截至19时28分,16名受伤人员被救出并送医救治,其中1名经抢救无效死亡。
19时30分,仍有1名政府专职消防员被埋压,支队全勤指挥部到场并重新组建两个搜救小组,在水枪掩护下全力进行搜救。
《报告》称,通过对倒塌墙体现场勘验、检测鉴定及专家论证,综合认定造成厂房外围护墙整体倒塌的因素主要是:
1.厂房外围护墙的工程质量存在先天缺陷,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主要体现在:一是外围护墙体构造柱、圈梁、女儿墙均未与主体钢架进行相对有效连接;二是外围护墙高厚比、构造柱典型柱距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外围护墙基础梁混凝土抗压强度、构造柱和窗过梁的钢筋搭接锚固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导致外围护墙自身平面外稳定承载能力远低于所受重力荷载,无法保持稳定,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内在因素。
2.厂房主体钢结构无防火保护的方法,未能延缓钢结构升温过程。经检测鉴定,厂房主体钢结构表面无防火保护涂层,不契合设计要求,导致火灾状态下,钢架迅速受热膨胀对外围护墙产生作用力,加上外围护墙内外侧不均匀受热产生的弯曲变形导致的墙体向外倾斜、钢结构的超设计条件使用及技术改造等,是造成墙体整体倾覆倒塌的重要诱发因素。
1.凌某锋,男,住友电梯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2.黄某钟,男,中南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3.胡某启,男,昌鼎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4.章某,男,昌鼎工程公司聘用的实施工程人员,事故发生前实施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5.李某平,男,昌鼎工程公司聘用的实施工程人员,事故发生前实施气割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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