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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散] 5月15日起崇武镇石雕企业的干石渣应这样收集、转运、处置

时间: 2024-02-29 19:58:13 作者: 切割机

  2月1日起,崇武镇石雕企业的石粉泥水统一收集运往绿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但目前石雕企业产生的干石渣尚无法处理,存在随意乱堆乱放现象。为进一步规范石雕企业的干石渣处置,经过多方磋商,5月15日起,绿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开展干石渣的收集、转运和处置。让我们共同来看看石雕企业的干石渣要如何处理!

  干石渣:石雕公司制作过程中因切割、打磨所产生的石粉,从企业内沟渠、沉淀池底捞出沥干后的石渣。

  (1)干石渣:石雕企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因切割、打磨所产生的石粉,从企业内沟渠、沉淀池底捞出沥干后收集的石渣。

  (2)小碎石、小石块:公司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小碎石不得与干石粉掺杂,要进行分类,可与石材边角料一起收集,进行破碎加工再利用。(例如小型切割机、仿型机、手拉切等机器切割产生的碎石)

  (3)生产垃圾:企业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如木屑、泡沫、皮带、绳子、包装膜等,应进行分类收集,运往垃圾中转站回收。

  (4)生活垃圾:公司制作过程中,员工使用的烟头、口罩、食品包装袋等,应进行分类收集,运往垃圾中转站回收。

  (1)从企业内沟渠、沉淀池底捞出沥干后的石渣,应当放入收集桶进行沥干收集,沥干后的干石渣放入固废收集间收集。(备注:小碎石、小石块、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切勿与干石渣混杂)

  (3)石雕企业向干石渣转运车辆发出转运需求--干石渣运输车辆前往企业收集、转运——干石渣运输车辆集中转运至石渣石粉环保处理公司--石渣石粉环保处理公司进行登记、处理。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别的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八)项: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未建立固态废料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产生工业固态废料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别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态废料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出具虚假证明给予他人企业名义转运石粉石渣的,第一次予以警告约谈,第二次责令停产1个月,情况严重的上报县石雕行业转型指挥部予以调整保留资格。

  ⑤辖区石雕企业不可以和未经备案的转运单位或个人签订转运合同进行转运石粉石渣,有发现上述行为由镇、村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责令停产1个月,情况严重的上报县石雕行业转型指挥部予以调整保留资格。

  ①违反规定存在“滴撒漏”等行为的第一次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涉及污染道路环境的暂扣车辆并移交道路交互与通行执法中队予以罚款,第二次发现的暂停转运资格3个月并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人员和车辆列入“转运黑名单”,取消转运资格并移交道路交互与通行执法部门查处。

  ②违反道路交互与通行通行时间规定的,第一次予以警告教育,第二次发现暂停转运资格3个月,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人员和车辆列入“转运黑名单”,取消转运资格。

  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或者未采取对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态废料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别的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于违反规定未将石粉泥、石渣转运至指定场所处置,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态废料的,第一次发现暂停转运资格3个月,第二次发现,将运输车辆列入“转运黑名单”,取消转运资格,永不录用,同时将移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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